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人社厅发〔2008〕49号
关于2008年度监理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度监理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监理工程师 |
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
110 |
66 |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
110 |
66 |
|
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
160 |
96 |
|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
120 |
72 |
|
环境影响评价 工程师 |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
200 |
120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
150 |
90 |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
150 |
90 |
|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
120 |
72 |
二、 请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专业考试有关数据进行复核,经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数据核对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7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人员成绩及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八年七月十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