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苏州监理工程师考务通知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3-01-21

    查看汇总:全国2013年监理工程师报名专题

 

    名师辅导:全名师阵容倾力打造——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网络学习班(超低优惠)

    201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州监理工程师报名入口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4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10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指定用书的征订和考前辅导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二)考试报名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报名工作由各市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201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5月25、26日两天。

    考点考场设置视各地报名情况确定,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与管理模式

    考试仍设《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当年通过全部应试科目为合格。

    四、试题题型与答题方式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五、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全科(4科)考试: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专业技术职称仅限国家职称,地方职称不予报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三)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其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四)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资格或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部令)处理。

    六、报名组织

    (一)201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时间从2013年1月19日—2月5日。报名网址:WWW.SZRSKS.COM.

    (二)今年报名较以往有所变化,请大家仔细阅读网上指南。

    1、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1月19日09:00—2月5日16:00;

    2、网上缴费时间:2013年1月19日09:00—2月5日16:00;

    3、信息修改时间:2013年1月19日09:00—2月5日15:00

    4、现场确认(资格初审)时间:2013年2月25日—27日

    网上报名-网上填写信息-上传电子照片(要求详见附件1)-等待照片审核-1个工作日后查看审核结果(原报名系统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进入,看审核状态)-网上缴费-缴费通过后打印报名表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点现场资格初审(现场资格初审地点详见附件2)。

    (三)凡新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报考人员,需在报名网站上如实填写各项报名信息,在网上支付成功后,应按规定将有关报考材料送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

    1.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限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外省的职称证书必须提供职称申报表及职称申报批文(可在自己档案里查询)。(专业技术职称仅限国家职称,地方职称不予报考);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3.网上下载打印的2013年度报名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4.本人近期2寸同底(同上传电子照片)免冠证件照1张(贴于报名表指定位置)。

    5.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可到考试中心网站下载中心直接下载样式)

    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四)对于往年已参加过考试的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需按要求填写相应报名信息,经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无需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五)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报名资格进行终审。终审不通过人员名单在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公示,请考生注意查看。

    (六)5月15日起,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02〕9号、苏财综〔2002〕5号)精神,201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3科按每人每科60元标准、《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按每人12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资格初审期间,考生可凭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复印件至报名点现场领取发票。领取发票时间:2013年2月25日——27日,逾期不再申领。

    八、其他事项

    (一)有关考务技术问题和报考资格条件的咨询,请登陆苏州市人事考试网站服务指南查询联系方式。

    (二)全省考试教材的征订和考前辅导等各项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事宜详见江苏建设人才网(http://www.jschr.gov.cn/)。

    (三)信息更正办法

    1、考生网上报名信息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考生便可自行修改有关信息。

    2、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审核通过(未缴费前),请下载附件《网上报名信息修改申请表》,认真填写并贴好身份证复印件,并传真至051265109690请求审核人员审核不通过,考生便可自行修改有关信息,并重新待审。考生请于传真后一个小时登陆网报系统确认。

    3、现场资格初审时,一律不予修改信息

    4、网上缴费后,一律不予修改信息

    5、更改报名信息截止时间:2013年2月5日15:00

    (四)特别提醒

    考生选择的“报名点”必须与“审核点”一致,否则,审核点将拒绝考生的审核申请。比如:选择报名点为“常熟市”的考生不得到“市区”审核点审核。报名点选择错误的考生可按照信息更正办法处理。

    附件:1.上传照片要求

    2.现场资格初审地点

    2013年1月18日

    附件1

    上传照片要求

    1、上传电子版照片为本人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格式为jpg;相片文件大小不得超于30K(宽度为158像素,高度为210像素);必须是彩色,底色为白色、红色、蓝色;不留白边,不能歪斜。

    2、扫描相片时,扫描仪设置的分辨率为200dpi.

    3、上传的照片不清晰或不能反映本人特征,可能影响本人考试或考后证书的使用,对此考生责任自负。

    4、请不要上传通过胶片照片扫描或生活照、电子摄像头拍摄的电子照片。

    5、处理照片可使用在线照片编辑工具(点击打开)。地址:http://www.imagemodify.cn/default.aspx

    6、如果发现格式不对,有可能是你的浏览器的插件问题,请更换机器或浏览器。

    7、网上上传的照片今后用于证书制作,今年的照片审核要求比较严格,请不要忽视照片的上传。

    附件2

    现场资格初审地点

    市区: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苏州市东大街288号),联系电话:65301425、65109680

    常熟市:常熟市职业能力鉴定和考试中心(常熟市新颜路113号人社局大院3号楼4楼)。联系电话:52805330

    张家港市:张家港市人才考试培训中心(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5号人才市场3楼)。联系电话:58697730

    昆山市:昆山市人事考试中心(昆山市珠江北路保昆商苑四楼)联系电话:57339006、57339954

    吴江区: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厦2楼G7窗口吴江区人民路300号)电话:63950605

    太仓市:太仓市人社局职业技术管理科(太仓市柳州路38号北楼204)联系电话:53542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