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运动零部件应设防护。
第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上,有物料传输装置、皮带传动装置以及在施工机械施工处的下方,应设置防护。
第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的作业位置,应设置防护。
第四,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五,运动部件有行程距离要求的,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防止因超行程运动而造成害伤。
第六,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部件损坏而造成伤害的,应设置负荷限制装置。
第七,有惯性冲撞运动部件必须采取可靠的缓冲装置,防止因惯性而造成伤害事故。
第八,运动中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紧固,防止由于启动、制动、冲击、振动而引起松动。
第九,每台机械都应设置紧急停机装置,使已有的或即将发生的危险得以避开。紧急停机装置的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并可迅速接近其装置,使危险过程立即停止并不产生附加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