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1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4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考试定于5月24日至25日举行,具体时间和科目为:
5月24日 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下午:2:00-4: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5月25日 上午: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各自从事的工作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科目。
二、试题题型和答题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的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试题题型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答题纸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和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储存功能)。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三、报考条件和获得证书的条件。报考条件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报考条件”栏目。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人员,必须在当年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对已获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的6个专业科目中,选择其它一个专业报名考试,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应的专业考试合格证明。报名时应选择的级别为“相应专业”。
四、报名程序及要求。2014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交费,考后对有效期内全科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方式(包括新老考生),报考人员考前不再进行现场确认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于2月17日至3月8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交费。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在作出真实性承诺后如实填写“报名表”,同时上传电子证件照片,电子照片规格要求及处理帮助和网上报名咨询电话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
2013年参加考试并通过部分科目的考生作为老考生报名,其他考生全部作为新考生报名。报考人员填写完成“报名表”时,请务必认真核对所填信息,确认准确后下载打印(打印后不能再作更改),报名成功后,报考人员应及时备齐“报名表”及附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一起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后自行保管留存,在有效期内通过全部科目后,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关于在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试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25号)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考后审查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的地点提交上述相关资料,进行考后资格审查。报考条件咨询电话0571-88816250,88816260。
已在网上交费的考生,请于5月21日至23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等资料,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五、证书发放。在有效期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并通过考后资格审查的考生,核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或是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考后审查的考生,考试成绩无效,不予核发相关证书。
六、考点设置及考试收费。2014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义乌市设有考点。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浙财综字〔2006〕141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为每人每科45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为每人70元,由考生在网上交费。考生的缴款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附件:考后审查提交材料相关要求
2014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后审查提交材料相关要求
在有效期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生,必须提供交如下材料:
1.《2014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考生本人签名)原件一份。
2. 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一份。
3.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学历(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国(境)外取得的,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4. 非工程类或非工程经济类专业毕业的考生还需要提供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务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还须提交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原始证件和复印件。
6.相应专业考试的考生,还须提交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资料中涉及原件及复印件的,原件经审查后退回,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材料不全者不予审查。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考试成绩,不予发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