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强化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管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10-08

  针对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工程招投标中弄虚作假、不按合同按期结算及拖欠工程款等突出问题,笔者认为,认真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结合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在招标标底编制、投标报价、评标、合同签订及结算等管理工作中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随着我国工程招标投标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已成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现行预算定额中的消耗量和有关措施性费用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按照招投标竞争定价的原则,企业按照定额的报价不能反映其实际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造成了企业只是在按定额计算成本低水平上竞争的现象,特别是在标底按照定额编制并作为评标中标主要依据的情况下,企业为了中标采取不规范或违法的行为去摸标底,以致于造成招标投标中腐败行为的产生。
  为了满足招标投标竞争定价和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要求,2003年2月建设部和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此推动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工程量清单计价即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际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自主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后能够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便于施工企业自主参与竞争。
  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建设市场运行中涉及有关各方经济利益的焦点。《计价规范》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多次计价和先计价后结算的特点,使建设工程的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符合工程造价计价的规律,并在工程实体费用、措施性费用、管理费和利润计算方面规范化。长期以来,由于定额编制周期过长,且定额水平没能准确反映市场价格变动以及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管理的滞后,一方面不利于业主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也是形成国家投资项目屡屡发生估算超概算、概算超预算、结算超预算,即“三超”现象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给业主在招标投标中盲目的压级压价和施工单位在结算中高估冒算、或发承包双方结算中弄虚作假留下了空间。这些问题虽然出现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但由此引发的工程合同纠纷,工程结算困难等都是导致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诱因。

  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就是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科学合理的定价方式以及为投标人提供公开、公平的竞争平台。为了规范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行为,《计价规范》作为国家标准对建筑、安装等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做了统一性规定,并提出了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的原则和工程变更后工程量和价格的调整办法。通过《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对于规范招标投标中计价行为,从技术上避免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以及保证工程款的支付结算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由于各地工程造价管理职能的限制以及造价管理法律法规滞后等原因,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管理不像工程安全质量监管有章可循,目前仅能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执业方面开展工作,而对业主和施工等单位的不规范计价行为的监督执法缺乏有效手段和综合执法力度,为有效的整顿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和规范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需要在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地位和责任,特别是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应得到加强,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法可依,其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中得到保护,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建立起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工程造价管理涉及建设工程的各阶段,但即使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合同等涉及工程造价的行政管理工作也缺乏有机联系和相互协调机制。工程造价的分割管理,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管理体系,使工程造价全过程基本处于失控状态,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效益不高。当前,在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工作中做好两项具体工作,一是要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作用,重点培育和发展面向社会提供中介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引导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二是在《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中,与有关部门配合,研究做好工程量清单商务标评标的办法和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投标竞争定价机制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