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12-01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3.1.1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3.1.3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表明拟建工程的全部分项实体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
    一、实施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符合建筑安装产品计价规律的要求,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
   (一)建筑安装产品计价的内在规律
    1、建筑安装产品价值,是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和其他部门产品的转移价值组成的。这些价值用货币表现出来,就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在直接费中,有很大一部分费用是由分项工程量与其单价的乘积形成的。
    3、分项工程单价,是由消耗在单位的工程量上的工、料、机数量和单位的工料、机价格决定的。工料、机单价,反映了企业的管理技术水平。当工程量一定,决定建筑安装产品价格的就是单位工程量的生产要素消耗量及单位的生产要素价格。
    4、构成建筑安装产品价格的全部分项工程,包括:(1)构成建筑安装产品实体的、必要的分项工程量,是由施工图设计决定的、无论谁来计算、论证来施工,其数量都是既定的、唯一的;故称之为“既定”的分项工程量。(2)由投标者的组织设计决定的、随投标者综合生产能力的不同而变化的工程量,称之为“不确定”的分项工程量。
    5、凡是“既定”的分项工程量,在计价时均应统一起来;凡是“不确定”的分项工程量,在计价时均应在投标者之间变动起来;这就是建筑安装产品计价内在规律的要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办法,正是满足了这一要求。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提供,有利于投标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招标者通过投标者的报价,选择综合生产能力有优势的企业中标。
    1、“既定”的分项工程量由清单提供,所有投标者均在同一工程量基础上报价。正像不同的时装穿在同一模特儿身上,突显时装的优劣一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差别,就是投标者综合生产能力的差别。
    2、“不确定”的分项工程量,由投标者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如已被清单计价规范列入措施清单通用项目的脚手架、模板、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以及列入专用项目的垂直运输、组装平台、焦炉大棚等。这些工程量的多少、费用的高低,均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将投标者的综合生产能力集中显示。
    3、选择综合生产能力有优势的企业中标,是市场经济商品竞争规律的客观要求。由于竞争是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先进企业通过竞争获得发展,中间企业通过竞争奋发,落后企业通过竞争退出市场,从而达到整体优化我国建筑业的目的。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提供哪些工程量
    应该说明,面对一个实际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之前,应首先判别哪些工程量是属于“既定”性质的、哪些工程量是属于“不确定”性质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只能提供全部的工程量具有“既定”性质的分项工程的数量。
   (一)与清单计价规范正文具有同等效力的附录A、B、C、D、E,是编制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依据。附录表列“项目名称”栏下的所有项目的工程量,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均应提供。例如:
    1、附录A:表A.3.1中的砖基础工程量;
    2、附录B:表B.1.1中的现浇水磨石楼面、块料楼面工程量;
    3、附录C:表C.1.11中的加热炉工程量、表C.6.1中的低压有缝钢管工程量;
    4、附录D:表D.2.1中的排水沟工程量、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量。
    (二)清单项目后面的“工程内容”,是投标者对清单项目计价时所需综合的内容。对“组价内容”中的分项工程,应按这样的原则处理:
    1、清单项目的名称一般是“组价内容”中的主体项目名称。由主体项目所带动的其他项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工程量具有“既定”性质的“组价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例如:(1)附录A:表A.3.1中由砖基础带动的垫层、防潮层工程量;(2)附录B:表B.1.1中由现浇水磨石楼面、块料楼面所带动的垫层、防水层等工程量;(3)附录C:表C.1.11中,由加热炉所带动的内衬砌筑、炉体结构及设备油漆工程量;表C.6.1中由低压有缝钢管所带动的除锈、刷油等的工程量;(4)附录D:表D.2.1中,主排水沟所带动的垫层、抹面、盖板工程量;由水泥混凝土路面所带动的伸缝、缩缝、嵌缝、养生等工程量。
    2、另一类是工程量具有“不确定”性质的“组价项目”,清单不提供。这些工程量有两种情况:(1)已包含在现行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里。(2)在现行定额中单独列项、自成子目。如金属构件、混凝土构件的场外运输等等。
    3、有关问题的说明:(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遵循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原则;(2)清单计价规范各附录对清单项目开列的“组价内容”,是按一般情况考虑的。具体工程应具体对待,可按清单计价规范开列“组价内容”的基本思路,在原基础上适当增减。(3)清单计价规范各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清单编制者可按工程需要作相应补充,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4)“组价内容”中主体项目以外的具有“既定”性质的分项工程量,其计算规则,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由地区编制的消耗量定额对企业定额做出统一的示范。(5)消耗量定额应由造价主管部门编制,编制依据为国家基础定额。它是招标单位计算工程量、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的重要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定额。(6)招标人应在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说明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相应金额。
   (三)清单项目后面的“工程内容”的工程量,不由清单提供的后果
    清单项目后面的“工程内容”里,工程量具有“既定”性质的分项工程,其工程量不由清单提供,而由投标者自己确定,将存在下列情况:
    1、诸多投标者计算的工程量,与施工图设计决定的数量完全一致。实践证明,这是非常困难的。
    2、诸多投标者计算的工程量,与施工图设计决定的数量有差异、甚至较大的差异。这部分差异的工程量引起的投标报价的差异,不能反映投标企业的综合生产能力。不利于合理评标。
    3、易引起“故意少算工程量”从而造成不正当竞争,干扰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格式
    清单计价规范3.2.1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最应注意的是项目编码设置。
    1、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第十至十二位为同一“项目名称”下不同清单项目的顺序码。
    2、“组价内容”中工程量具有“既定”性质的分项工程,是附属于清单项目、构成清单项目的分项工程,其工程量最好不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建议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格式基础上,增设“工程内容及数量”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