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质量应符合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5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程序和组织
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
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检查评定,总包单位派人参加,分包完成后,将资料交给总包;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