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项目管理》重点辅导6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2-19

  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质量应符合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5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程序和组织 
  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
  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检查评定,总包单位派人参加,分包完成后,将资料交给总包;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