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2010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时间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5-20

    各市、州教育考试院(中心、招考办),有关单位:

    2010年下半年我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定于9月4日进行。为确保考试组织工作的顺利实施和依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1、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
2、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应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必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选好考点,聘好主考。加强对考点的管理。各考点应成立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考点领导小组,下设考务、试卷保管和后勤保卫等若干小组,分工负责,各司其职。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主考是考点的第一责任人,对考点的考试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负总责。
3、考点负责选聘、培训监考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建立一支熟悉考试业务、作风过硬、敢抓敢管的监考队伍。
二、报考对象
1.拟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
2.拟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高校在职或拟聘任人员;
3.在职教师中已取得低一级教师资格,拟申请高一级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报名工作
1.2010年下半年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报名截止时间为7月5日。
2.报名点由市、州教育考试机构确定,报名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报名时间及地点须向社会公布。
3.报名时须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在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高等学校在校生可由学校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或省教育考试院综考办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4.考生图像信息采集方式为现场摄像。报名时,考生须填写《2010年上半年湖北省申请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报名登记表上要粘贴考生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的图像和身份证号码必须清楚,容易辨认。登记表由报名点留存备查。报名点要指派专人负责现场报名图像信息的摄取工作(以报名号命名图像文件),要根据考生报名登记表采集考生文字信息并生成数据库文件(见附件2),应准确录入考生信息,打印报名信息校对文本,经考生确认相关内容无误后签字确认。
5.数据上报时间为7月8日。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将准确的报名信息数据及考生图像库刻录成光盘一并送交省教育考试院综考办。
6.考生报名号由报名点统一编排。报名号统一规定为12位,左起第一位为类别代号,二至四位为210;五至八位为区县代码(见附件3);九至十二位为考生报名序号,序号从0001开始编排。类别代号:“1”表示幼儿园教师,“2”表示小学教师,“3”表示中学(含初中、高中、中职学校)教师,“4”表示高等学校教师。

7.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采集考生信息,统一编排准考证号及打印准考证。准考证由各报名点到省教育考试院领取,于考前二周内发给考生。如准考证信息有误,
由报名点于考前一周内提交更改信息报告并附有误准考证,经省教育考试院综考办审核登记后,重新打印。
8.考生报名时要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见附件4),填写相关项目并签名。如拒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报名点亦可拒绝考生报名。
四、考试内容
    以《湖北省申请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大纲》(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为依据。
五、考点设置
1.考点由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审核确定后报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考点名称须在准考证上注明。
2、申请考点按以下原则设置
(1)报考数不足30人的市、州可不设考点,但需向省教育考试院书面申请统一安排考试。
(2)在汉高校报考数达500人以上的,可申请设置考点。未达到500人或达到500人未申请设置考点的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考试地点。
(3)非在汉高校报考人数达到或超过当地市、州教育考试机构的,考试地点可设在高校,考试组织与考务管理由当地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报考人数少于当地市、州教育考试机构的,由市、州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安排考点,但考点须设置在当地市、州政府所在地的初中以上学校。
(4)神农架林区的考生在十堰市考点考试。
(5)要求设置考点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的要求建立试卷保密室、保险柜,并填写考点申报表(见附件5),在上报报名数据时一并交省教育考试院综考办审核确定。
六、考试工作
1.各地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结合本地实际,提前制定出组织报名考试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省教育考试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主管部门报告,切实按规范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
2.考试时间。上午9:00时至11:00时考《教育学》;下午2:00时至4:00时考《心理学》。
3.试卷分为试题和答题纸,考生必须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上答题。答案写在试题纸上或采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一律无效。
4.考试时,各类通信设备不得带入考场。各考点要在考前向考生公布各项考试纪律。考试时考点须实行封闭管理,应设置警戒线,有保卫人员执勤。
5.试卷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封。各考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加强统一考试试卷存放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国保
[2004]2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的有关规定,加强考试安全保密管理和教育,确保万无一失。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确保试卷的安全。
6.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考试监考人员和巡视员的选聘工作。监考教师不得监考同层次学校的考生。每个考场不得少于两个监考人员。
7.严肃考纪,严防作弊。监考教师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收集证据,报告主考确定后,将情况如实记录,考点办公室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填写《湖北省申请教师资格考试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见附件6)和《湖北省申请教师资格考试违规考生通知单》(见附件11),并将《湖北省申请教师资格考试违规考生通知单》直接送达考生。考试结束,送试卷至省教育考试院时,将违纪作弊汇总表(见附件7)及该表格的电子版一并上交。考试期间,各考点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七、成绩公布
1.记分方式。《教育学》、《心理学》均以百分制记分。
2.成绩的认定及公布办法。考生原始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移交给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划定合格线,合格与不合格名单将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网址:www.hbea.edu.cn﹚、湖北教育信息网﹙网址:www.e21.edu.cn﹚公布。
3.证书发放
(1)考试合格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制作,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和省教育考试院分别加盖印章及钢印,由报名点发给考生本人。
(2)合格证遗失可向报名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或高等院校提出申请,填写补办合格证明申请表(见附件8),统一到省教育考试院补办合格证明。
4.成绩复查
(1)申请复查成绩的考生,在下发当次成绩10日内,须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向报名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或高等院校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9),由报名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或高等院校汇总盖章(见附件10),并于申请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送交省教育考试院综考办统一安排复查。逾期不再办理。
(2)复查结果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或高等院校通知考生本人。
八、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2007]88号文件规定收取报名考试费每人每科25元。分配比例如下:(1)设置考点的单位按每人每科9元的标准上缴省教育考试院;未设置考点的单位,按每人每科3元留存(用于组织报名工作),22元上交省教育考试院。(2)由省教育考试院安排组织考试的考点单位,省教育考试院按每人每科9元的标准拨款(用于组织本次考试)。
    收费单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5236210001853000018938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武汉武昌支行
    说明:此账号仅限于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各种考试项目收费使用(电汇、转账支票、票汇等……)2010年1月1日起使用。